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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連成智詐騙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07-2-2)



    (2007)平刑初字第7號,連成智詐騙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平刑初字第7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連成智(別名連成志),男,1943年8月15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原北京海興制衣公司經(jīng)理,住(略);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0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北京市平谷區(qū)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刑訴字(2006)第1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連成智犯詐騙罪,于200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12月21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玉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連成智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連成智于1999年3月至2005年8月間,在任北京海興制衣公司經(jīng)理期間,以能在平谷區(qū)勞動局辦理招工、接工齡等手續(xù)為名,先后騙取靳桂芳、董貴友、潘鳳娥、楊秋伶、閆秀平等人人民幣共計27萬余元。公訴機關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連成智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連成智在庭審時辯稱,其所收的錢均用于單位職工發(fā)工資等,并沒有自己揮霍。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連成智于1997年11月10日任北京海興制衣公司(以下簡稱海興公司)經(jīng)理。1999年3月至2005年8月,連成智以自己能在平谷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招工、接工齡等手續(xù)為名,先后騙取本公司職工閆秀平、楊秋伶、潘鳳娥等人以及社會其他人員畢仁國、靳桂芳、董貴友等人民幣共計25.6萬余元。

    被告人連成智于2006年2月2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經(jīng)法庭調(diào)查質證,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被害人潘鳳娥陳述:海興公司的經(jīng)理連成智以把其招入該公司做職工,接15年工齡,并給辦退休手續(xù)為名騙走其人民幣20 000余元。第一次是1999年春天其給連成智接工齡款人民幣9000元,第二次給1224元,第三次是2000年1月3日給海興公司會計劉長義1224元,第四次是2004年3月29日給連成智7000元,最后一次是2005年1月25日給連成智7676元。后發(fā)現(xiàn)只接了 2年零4個月工齡,才知道被騙。

    2、被害人王文啟陳述:2001年4月,連成智讓其把關系放到他的單位,他給辦退休手續(xù),后不到一個月,其將身份證、戶口本等交給連成智。2003年12月的一天,連成智打電話讓準備5000元(交統(tǒng)籌款辦退休),后其將5000元送他家去了。到現(xiàn)在退休手續(xù)也沒辦下來。

    3、被害人趙淑蘭(海興公司職工)陳述:其是1992年到公司上班的,怕上班時間短,將來退休受影響,問過連成智能否接工齡,他說行,后連成智向其要4000元,2003年6月其給了他4000元。2004年退休后,發(fā)現(xiàn)工資不對,找到連成智問是否接了,連說接了工齡,其到勞動局查,發(fā)現(xiàn)未接。

    4、被害人楊書蘭(海興公司職工)陳述:2002年廠子停產(chǎn)了,其準備調(diào)走,跟連成智說打算接工齡,連說他能辦,跟其要11 500元,說是接工齡等費用,2003年6月28日其給連11 500元,以后問他怎么樣了,他說工齡接上了。2005年4月份,他又說補交醫(yī)療統(tǒng)籌款,其又給他4000元。后到勞動局查了一下,發(fā)現(xiàn)連成智沒給接工齡。

    5、被害人楊秋伶(海興公司職工)陳述:2003年10月份,其聽說能接工齡,就找到連成智,連說他給辦。2003年10月23日連要走5000元錢,說是接工齡錢。后連讓交700元統(tǒng)籌款,2005年4月11日,其和同事閆秀平每人給他700元,同年8月,連說沒指標,并說9月份有指標,8月22日其和閆秀平每人又給他250元。后連成智找不到了。

    6、被害人閆秀平(海興公司職工)陳述:連成智說能辦接工齡,將來辦退休,其被連騙走5950元。第一次是在2003年10月27日給他5000元,第二次是2005年4月11日給他700元,第三次是8月22日給他250元。后到勞動局查過,連沒給辦。

    7、被害人董興旺(原海興公司職工)陳述:其和妻子劉明燕都在海興公司上班,連成智讓其把差的養(yǎng)老保險錢交了,其在2005年3月24日給了他2000元,8月份,連說劉明燕以前的養(yǎng)老保險沒辦,又收了其300元。后到勞動局查了,發(fā)現(xiàn)他沒給交。

    8、被害人張桂芝(海興公司職工)陳述:以前連成智說能將其轉為正式職工并辦理退休手續(xù),2002年11月份,其找連辦這事,連說需要錢,后分三次給他15 600元。但他沒給辦。

    9、被害人芮彩芹陳述:其以前在平谷經(jīng)委上班,想給弟弟接工齡,問過連成智能不能接,連成智說能接,讓準備5000元,2003年5月28日其給他5000元。2004年7月份,連說辦病退又要走5000元。2004年7月23日下午,連說辦好了。2004年12月2日,連成智說錢不夠,又要走5000元。后聽同事說連成智騙人,他辦不了,其到勞動局查了,發(fā)現(xiàn)連沒給辦。

    10、被害人齊立志陳述:2003年10月份的一天,連成智說能辦招工、接工齡等手續(xù),其讓連查一下張國芹辦接工齡等需多少錢,后連告訴說得15 000元,其將錢送他家去了。過幾天,連說辦了,其去勞動局查,發(fā)現(xiàn)勞動局檔案里沒有張國芹的名字。

    11、被害人張國芹陳述:2003年5月份,連成智讓其把關系轉到他們廠子去,將來辦退休,后來其和姨夫齊立志說了,并于2003年11月份左右將15 000元錢通過齊立志交給了連。到現(xiàn)在也沒辦下來。

    12、被害人張靜陳述:2003年底,其找連成智給親屬施連英辦退休,連讓準備16 000元錢,說這錢是交大病統(tǒng)籌款和養(yǎng)老保險,后將16 000元錢交給連。2004年二三月份,連打電話說錢不夠,還需3000元,其將3000元送他家去了。7月份,連說能拿退休錢了,再交一個城市容納費1500元,錢交給他了,2005年初,他說晚上為辦退休請客,又給了他1500元。后到勞動局查,才知道被騙。

    13、被害人畢仁國陳述:2004年初,其讓連成智給其兒子辦接工齡手續(xù),算他單位的人,連說交9000元,其湊了9000元錢交給連。后連又以辦事用錢為由,分4次要走4300元,但他未給辦理。

    14、被害人靳桂芳陳述:2004年10月份,其為朋友孫亞東托人辦招工和接工齡,去勞動局打聽時碰到連成智,連說這事他給辦,后連打電話說行了,讓交20 000元錢,其將錢給了他。過10多天,連成智打電話說不夠,還差3000元,其在平谷區(qū)醫(yī)院門口將錢給了他。后來才知道他沒到勞動局去辦,并且聽勞動局的人講,這種事根本辦不了。

    15、被害人孫亞東陳述:其托靳桂芳辦接工齡,后靳打電話說,他托的人讓交20 000元錢,其和丈夫趙士發(fā)拿錢到老公安局門口,看見靳桂芳和另一個人,靳指那人說他能辦,這人姓連,其把錢給靳桂芳,靳又把錢給姓連的了,姓連的給打了條,說這錢買18年工齡。后靳打電話說還差3000元,其和丈夫拿錢到醫(yī)院門口,把錢給靳桂芳了。

    16、被害人董貴友陳述:2005年3月初的一天,其在平谷區(qū)盤峰賓館遇到連成智,他說能把關系轉到海興公司,3月4日,其打電話問連能否把妻子的關系一同轉到他的單位,連說能,并讓帶15 000元錢,其和愛人帶15 000元錢送他家去了,他說5月1日辦成,后問過幾次,都說再等等。有一天到他家問時,他說和水泥二廠陳宗武關系不錯,并答應把其兩個親戚的關系轉到那,2005年5月7日,其將親戚張富田、侯寶東給的10 780元錢給了連,后連打電話說這兩個親戚的錢不夠,于是其又去了連家,分別給6000元、5500元。為給其嫂子梅建平辦接工齡,分三次給了連30 000元,連還說錢不夠,先后要好幾次,又給連20 000多元。后到勞動局查,稱查不到兩個親戚的信息,便找他退款,其和親屬一起去的連家,連退了5000元,其將1張3000元的收條給了連。

    17、被害人張玉伶(董貴友之妻)陳述:連成智以給接工齡等為名,騙了董貴友及親屬共87 000余元,其中有董貴友夫妻35 000元,親屬侯寶東11 000元,其兄張富田11 000元,梅建平30 000余元,這錢是連要的,結果沒給辦。

    18、被害人張富田陳述:2005年5月初,董貴友告訴說連成智能將臨時工轉成正式工,辦這事需11 000元,其和侯寶東分別給董11 000元。但連沒給辦,后一起到連家要求退錢,連只退了5000元。

    19、被害人侯寶東陳述:2005年5月份,董貴友說,他有一個朋友叫連成智,能辦招工、轉正式工,后給董11 000元錢,董說錢給連成智了,到現(xiàn)在連也沒給辦,人還找不到了。

    20、被害人梅建平陳述,2005年7月份,其小叔子董貴友說托別人(連成智)辦接工齡、退休手續(xù),讓拿30 000元,其將錢給了董,過一個多月,董說差2000元,其又給了他2000元,但沒辦下來,后董給其1000元,說是從那人手要來的。

    21、被害人王桂云陳述,2005年8月22日,連成智找過楊秋伶、閆秀平要錢,說辦病退手續(xù)。2005年8月26日,連說能給其辦接工齡,要走5000元。后經(jīng)查,連沒給辦。

    22、證人趙士發(fā)(孫亞東之夫)的證言:2004年8至9月,靳桂芳托連成智為孫亞東接工齡,分兩次給姓連的23 000元錢,到現(xiàn)在也沒辦成,姓連的聯(lián)系不上了。

    23、證人劉長義(海興公司會計)的證言:其于1998年到海興公司,任會計工作。單位的公章在連成智手里。連以給本單位的趙淑蘭、潘鳳娥、楊秋伶、閆秀平等人還有外單位的辦接工齡、退休為由,收了別人的錢,但只有潘鳳娥的2448元在公司,其他錢公司沒收過,也沒有收過給外單位人員辦退休的錢。

    24、證人劉秀伶(平谷經(jīng)委改制辦會計)的證言:海興公司自2003年沒有業(yè)務往來,租金不上交經(jīng)委,查不清租金哪去了,連成智交的票據(jù)中沒有海興公司家屬院的電費票。

    25、證人崔曙光(平谷經(jīng)委副主任)的證言:2005年8月底,海興公司職工反映,連以接工齡、辦退休為名,收了職工錢,但沒辦成。后經(jīng)委到海興公司進行審計,沒有找到連。

    26、證人周新榮(平谷區(qū)經(jīng)委工作人員)的證言:在連成智交的票據(jù)中沒有趙淑蘭的收款條,海興公司屬倒閉企業(yè),沒有經(jīng)濟流動,在審計時,連成智也講不清自己的財物情況。

    27、證人劉碧文(平谷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保中心主任)的證言:接工齡要符合一定的條件,2003年10月以前能辦,現(xiàn)在辦不了,孫亞東、侯寶東、張福田、張國芹、王文啟、梅建平未交過社會保險,也沒有人找過給他們辦招工、接工齡手續(xù)。

    28、證人劉亞伶、張超坤(平谷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工)的證言:經(jīng)查,沒有董貴友、張富田、侯寶東、王文啟等19人的招工手續(xù)。

    29、證人陳宗武(平谷區(qū)第二水泥廠廠長)的證言:其并不認識連成智,沒有人找過為本廠的侯寶東、張福田辦理臨時工轉正手續(xù)。

    30、證人劉長青、陳繼(分別系平谷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紀檢組組長)的證言:連成智未找過二人辦理招工、接工齡手續(xù),接工齡有一定的條件,自2003年10月起,勞動局在招工、接工齡手續(xù)上就規(guī)范了,2004年12月停辦了。

    31、證人尹學峰的證言:其是2003年3月承租的海興公司,同時胡振軍也承租了,電費都是由連成智向其和胡振軍收的,已經(jīng)交清了。

    32、證人顧鵬(平谷日月生輝歌廳服務員)的證言:2005年夏天,有一個60多歲的老頭(連成智),經(jīng)常到歌廳,基本上每天都來。

    33、北京市公安局文檢鑒定書證明:30張收條上的字跡是連成智所寫,其中9張上的“北京海興制衣公司”印文與單位提供的印文樣本是同一枚印章蓋印的。

    34、戶籍證明證明連成智出生于1943年8月15日。

    35、到案經(jīng)過證明連成智于2006年2月2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36、收款條等相關書證證明連成智收款的具體數(shù)額。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證明被告人連成智騙取他人錢財?shù)氖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連成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連成智犯有詐騙罪的罪名成立。連成智關于其收取的款項用于職工發(fā)工資等的辯解,缺乏相應的證據(jù),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連成智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連成智詐騙所得人民幣二十五萬六千五百五十六元退賠事主(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付清;賠償清單附后)。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匯文

    代理審判員 白長祥

    代理審判員 白雪英



    二00七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員 苗京偉









    退賠清單



    潘鳳娥 23676元

    王文啟 5000元

    趙淑蘭 4000元

    芮彩芹 15000元

    楊書蘭 15500元

    楊秋伶 5950元

    閆秀平 5950元

    張國芹 15000元

    張 靜 22000元

    畢仁國 13300元

    孫亞東 23000元

    董貴友 34280元

    張富田 10000元

    侯寶東 10000元

    梅建平 31000元

    董興旺 2300元

    張桂芝 15600元

    王桂云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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