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青線訴被告陳雪成、陳雪云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一案
——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qū)人民法院(2009-3-23)
原告劉青線訴被告陳雪成、陳雪云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一案
月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書
(2009)月民一初字第98號
原告劉青線,男,1968年7月出生,身份證號3(略),漢族,江西省安義縣人,個體戶,住(略)。
委托代理人桂柳青,鷹潭市經(jīng)濟法律事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雪成,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略)漢族,江西省貴溪市人,個體戶,住(略)。
被告陳雪云,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江西省貴溪市人,個體戶,住址同上。
原告劉青線訴被告陳雪成、陳雪云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麗琴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青線委托代理人桂柳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雪成、陳雪云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青線訴稱,原、被告之間有多年的業(yè)務(wù)往來關(guān)系,在2005年間,被告向原告購買了一批塑鋼門窗材料,共計貨款人民幣15000元,有被告當年寫下的欠條為據(jù)。此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給付所拖欠的貨款,但被告利用其買方市場的優(yōu)勢地位,長期拖欠。在原告的再三催要下,直到2007年2月16日原告只給付了人民幣7500元,至今尚欠7500元未還清,被告如此不守商業(yè)信用,長期拖欠貨款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付拖欠原告的貨款人民幣7500元,并支付24個月欠款利息人民幣1080元,合計人民幣858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陳雪成、陳雪云辯稱,欠原告材料款屬實,欠材料款不存在給付利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陳雪成、陳雪云長期在原告劉青線處購買塑鋼門窗材料。2006年1月26日,雙方經(jīng)對帳,兩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15000元。后兩被告陸續(xù)于2006年9月5日、2006年9月15日、2007年2月16日支付貨物欠款3000元、1000元、3500元,但尚欠75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欠條及原、被告的陳述等在卷為證,并經(jīng)庭審查證屬實,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陳雪成、陳雪云欠原告劉青線貨款人民幣75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yīng)予認定。被告未及時支付貨款,應(yīng)承擔本案全部責任。原告劉青線請求被告陳雪成、陳雪云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雪成、陳雪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青線貨物欠款人民幣七千五百元,及自2007年2月16日至2009年2月15日止的利息一千零八十元,合計人民幣八千五百八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五十元,郵寄送達費五十元,合計人民幣一百元(原告已預(yù)交),由被告陳雪成、陳雪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麗琴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桂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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