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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孔備戰(zhàn)訴被告尹紅艷離婚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8-17)



    原告孔備戰(zhàn)訴被告尹紅艷離婚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濟民一初字第2111號
    原告孔備戰(zhàn),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張桂芹,系孔備戰(zhàn)母親。
    委托代理人常興武,濟源市承留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紅艷,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楊艷霞,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張國鈞,河南濤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孔備戰(zhàn)因與被告尹紅艷離婚糾紛一案,于200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2008年11月3日本院做出(2008)濟民一初字第1265號民事判決書,后尹紅艷不服提出上訴。2009年8月10日濟源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發(fā)回我院重審。2009年9月28日、10月14日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孔備戰(zhàn)訴稱:1992年,其與尹紅艷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0月31日登記結婚。因婚前了解不夠,婚后發(fā)現(xiàn)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尹紅艷經常與其吵鬧。1997年尹紅艷有外遇,其與尹紅艷分居。1999年因尹紅艷將家中門鎖更換,其搬至父母處居住。2007年其起訴要求與尹紅艷離婚,法院未予準許。2008年元月其搬回家中,但雙方依然分居,F(xiàn)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女孔婷婷由其撫養(yǎng),尹紅艷承擔撫養(yǎng)費。
    被告尹紅艷辯稱:其與孔備戰(zhàn)從未分居,不同意離婚?讉鋺(zhàn)喜新厭舊,對女兒不管不問,近幾年來與她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在外租房同居。只要孔備戰(zhàn)與她人斷絕關系,其家庭就不可能破裂。如孔備戰(zhàn)執(zhí)意離婚,要求女兒由其撫養(yǎng),孔備戰(zhàn)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600元。歸還其替孔備戰(zhàn)借款10000元及其住院費用2000元。尹紅艷當庭又稱夫妻共同債務是其2007年住院借其弟弟尹紅紅5000元、借楊艷霞7000元。并要求孔備戰(zhàn)賠償其精神損失100000元。
    孔備戰(zhàn)提供的證據(jù)有:1、(2007)濟民一初字第153號民事判決書。2、(2008)濟民一初字第584號民事裁定書。3、(2009)濟中民三終字第57號民事裁定書。證據(jù)1、2、3證明因尹紅艷無端懷疑造成雙方夫妻感情破裂。4、尹紅艷的上訴狀,證明尹紅艷對(2008)濟民一初字第1265號判決書中判決雙方離婚并無異議。5、2007年7月3日西關居委會出具的證明一份,載明“西關寧安街西三十巷1號宅基地壹處,西關居委會劃給西關居民孔凡升建房,請給辦有關手續(xù)!6、1996年5月6日孔××的購磚收據(jù)一份,計款9890元。7、城區(qū)居民建設住宅劃拔國有土地審批表1份,地號為0379,戶主姓名為孔凡升。8、城區(qū)居民住宅用地發(fā)證登記表,地號為0379,戶主姓名為孔備戰(zhàn),但“備戰(zhàn)”二字有明顯的修改痕跡。9、2008年7月21日姜××證言。其稱1993、1994年左右,具體哪一年其記不清了,孔凡升家同時蓋了兩座房,均是由其建設的。建房工錢均是由孔凡升支付的,但西關的那座房建設時尹紅艷也在工地。其不知道建房材料是誰出資購買的。證據(jù)5、6、7、8、9證明寧安街西30巷1號房系其父母的財產。
    以上證據(jù)尹紅艷質證后對證據(jù)1、2、3、4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雙方并未分居,一直在一起生活,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離婚。認為證據(jù)5系為辦貸款開的假證明,與本案無關。認為證據(jù)6不是其家蓋房的磚。對證據(jù)7、8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當時孔凡升在居民組任組長,批宅基地的錢是其和孔備戰(zhàn)出的,只是由孔凡升經手交納。認為證據(jù)9中證人所述不實,該證人并未給其家蓋房。
    尹紅艷提供的證據(jù)有:1、國有土地使用證,地號為0379,土地使用者為孔備戰(zhàn)。2、2008年3月20日署名黃××的證明一份。載明“孔備戰(zhàn)和陳利霞以夫妻名義在2004年10月份至2006年6月份在我家賃房居住”。3、2008年3月21日署名黃××的證明一份。主要內容是其系北潘居委會婦女主任,2004年11月其居委會普查流動人口時孔備戰(zhàn)和陳利霞在黃存花家租房居住,自稱為夫妻關系。至2006年5月居委會要求此二人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時二人搬走。4、2008年4月11日署名鄭××的證明一份。載明“孔備戰(zhàn)和陳利霞以夫妻關系從2007年6月份到2008年4月份在我家居住!弊C據(jù)2、3、4證明孔備戰(zhàn)在外與他人同居,有過錯。5、濟源市公安局濟水派出所2007年7月2日的接處警登記表。6、2008年6月25日和××證言。其稱寧安街西30巷1號宅基地劃拔時其在西關居委會從事房建工作。當時孔凡升有3個孩子,拔了3處宅基地,但其記不清是以誰的名義申請劃拔的。當時孔備戰(zhàn)的孩子可能已經3歲了。蓋房時孔備戰(zhàn)父母也幫忙,他們還沒有分開,是誰蓋的房其也不清楚。
    孔備戰(zhàn)對以上證據(jù)質證后認為證據(jù)1與其提供的證據(jù)7、8中顯示的戶主相矛盾,其不認可。認為證據(jù)2、3、4中證人未出庭作證,其不予認可。認為證據(jù)5不能證明其有違法行為。對證據(jù)6無異議。
    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jù)有:1、2008年6月19日,詢問孔××筆錄。其稱同意父母離婚,其父親在外面有女人,已經生了個小男孩。現(xiàn)其居住的房是其父母蓋的,蓋房時其母親還領著其在工地監(jiān)督蓋房。其二叔曾在其母親處拿走1萬元錢。2、當庭詢問孔××。其稱其父母以前打過架,不過之后又和好了。其不希望父母離婚。平時母親照顧其,其父親沒有長期在外居住。如父母離婚,其愿隨母親生活。3、(2007)濟民一初字第153號案卷第29頁開庭筆錄中,尹紅艷自述夫妻共同債務有:1997年建房時借趙金玲10000元,2007年3月3日其生病住院借張素珍2000元。4、(2009)濟刑初字第69號案件開庭筆錄。黃雙賢出庭作證,所述內容與尹紅艷提供的證據(jù)3基本一致;李××出庭作證,稱其見本案孔備戰(zhàn)和陳利霞租住在鄭××家,鄭偉講此二人是夫妻。5、(2009)濟刑初字第69號案件中雙方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主要內容為孔備戰(zhàn)賠償尹紅艷20000元,尹紅艷對孔備戰(zhàn)的行為予以諒解,并自愿撤回對孔備戰(zhàn)的起訴。6、2010年4月15日調查黃××筆錄。其稱孔備戰(zhàn)曾和利霞一起在其家租房居住一、兩年,2006年才搬走。7、2010年4月15日調查賈××筆錄。其稱自己是鄭偉父親,2008年左右孔備戰(zhàn)和一個叫小霞的女人在其家租房住有七、八個月,但其不知此二人是什么關系。8、2010年4月16日調查濟源市國土資源局城區(qū)分局土地管理科科長筆錄。其看過孔備戰(zhàn)提供的證據(jù)7、8及尹紅艷提供的證據(jù)1后稱,雙方爭執(zhí)的該處宅基地是批給孔凡升的,土地使用人應以審批表為準,發(fā)證時登記成孔備戰(zhàn)屬于登記錯誤,可以申請予以變更。
    以上證據(jù)孔備戰(zhàn)質證后認為證據(jù)1、2中孔婷婷的陳述相互矛盾,證據(jù)1中的內容系虛假的。對證據(jù)3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尹紅艷所述不實。認為證據(jù)4、6、7中證人與尹紅艷有親戚關系,其從未在外租房居住,證人所述均不屬實。對證據(jù)5、8無異議。尹紅艷質證后,認為證據(jù)1、2中孔婷婷的陳述均是真實的。對證據(jù)3真實性無異議,解釋2007年4月其從尹紅紅處借款歸還給了張素珍,另外2007年7月開庭時還有10000元借款其忘記講了。對證據(jù)4、5、6、7無異議,認可孔備戰(zhàn)已于2009年6月25日支付其20000元。但認為該款不是賠償金,只是其不再追究孔備戰(zhàn)刑事責任。對證據(jù)8不予認可,認為孔凡升有3個兒子,不可能將3處宅基地都批給孔凡升,應以土地證登記為準。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孔備戰(zhàn)提供的證據(jù)1、2、3、4、7、8、尹紅艷提供的證據(jù)1和本院調取的證據(jù)3、5、8當事人對其真實性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讉鋺(zhàn)提供的證據(jù)5、6、9、和尹紅艷提供的證據(jù)6均系有關西關鐵路新村寧安街西30巷1號的樓房權屬問題,因該房權屬認定可能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故本案中對以上證據(jù)均不予認證。尹紅艷提供的證據(jù)2、3和本院調取的證據(jù)4、6、7可以相互印證,證明孔備戰(zhàn)與她人存在同居行為,對以上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尹紅艷提供的證據(jù)4因證人未出庭做證,孔備戰(zhàn)也不予認可,本院不予認定。尹紅艷提供的證據(jù)5僅是接處警登記,公安機關未予處理,不能證明孔備戰(zhàn)有違法行為,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調取的證據(jù)1、2中孔婷婷的陳述有多處矛盾之處,故對其證言不予采信。
    依據(jù)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訴辯,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1992年10月31日,孔備戰(zhàn)與尹紅艷登記結婚,1994年8月婚生女兒孔婷婷。2007年1月孔備戰(zhàn)起訴要求與尹紅艷離婚,本院審理后判決不予準許。2008年5月14日,孔備戰(zhàn)再次起訴要求離婚。該案二審期間尹紅艷以孔備戰(zhàn)犯重婚罪向我院提起刑事自訴。2009年6月23日,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主要內容為孔備戰(zhàn)賠償尹紅艷20000元,尹紅艷對孔備戰(zhàn)的行為予以諒解,并自愿撤回對孔備戰(zhàn)的起訴。該20000元已履行完畢。經詢問孔婷婷,孔婷婷表示如其父母離婚,其愿隨母親生活。另,2004年至2008年間,孔備戰(zhàn)與她人曾有同居行為。尹紅艷的嫁妝有:新飛冰箱1臺、18寸長虹彩電1臺、水仙雙缸洗衣機1臺、蝴蝶縫紉機1臺、三組合柜、布沙發(fā)(1長2短)1套、三抽屜寫字臺1張、櫥柜1個。夫妻共同財產有雙灶液化汽1套。庭審中孔備戰(zhàn)自認其月收入1000元。
    另查,孔凡升系孔備戰(zhàn)父親,孔凡升共有三個兒子、兩個女兒,均已成家,其中孔備戰(zhàn)系長子。其家現(xiàn)有三處宅院,雙方訴爭的西關鐵路新村寧安街西30巷1號房屋是其中一處,建于1997年,建房前未辦理用地手續(xù)。1999年土地部門對城區(qū)私人建房進行規(guī)范性發(fā)證,關于該處房屋,現(xiàn)保存于濟源市國土資源局城區(qū)分局土地管理科的城區(qū)居民建設住宅劃拔國有土地審批表中顯示戶主為孔凡升,批準時間為1999年8月5日,F(xiàn)保存在該部門的城區(qū)居民住宅用地發(fā)證登記表中,將該處宅基地的戶主登記為孔備戰(zhàn),但“備戰(zhàn)”二字有明顯的修改痕跡,時間為1999年8月6日。1999年8月5日,土地部門對同一宅基地頒發(fā)的土地使用證中顯示土地使用人是孔備戰(zhàn),F(xiàn)該處房屋由原、被告居住,孔凡升夫婦現(xiàn)與其小兒子居住生活。審理中就以上兩份表格和土地使用證顯示的戶主和土地使用人不一致的問題調查了濟源市國土資源局城區(qū)分局土地管理科科長。其稱,雙方爭執(zhí)的該處宅基地是批給孔凡升的,土地使用人應以審批表為準,發(fā)證時登記成孔備戰(zhàn)屬于登記錯誤,可以申請予以變更。本案審理中孔備戰(zhàn)父母向本院提交書面材料,主張雙方訴爭的房屋系其二人出資所建,屬其二人財產,并提供建房清單,認為原、被告無權分割。
    本院認為:現(xiàn)孔備戰(zhàn)要求與尹紅艷離婚,庭審中尹紅艷雖未明確表示同意離婚,但在2007年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夫妻感情仍未恢復,孔備戰(zhàn)再次起訴要求與尹紅艷離婚。本案審理中,雙方互相指責對方有外遇行為,尹紅艷并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孔備戰(zhàn)的刑事責任。經本院多次調解,雙方均未有和好表示,原告堅決要求離婚,尹紅艷也認可其并不是不同意離婚,主要是房產問題未解決。由此可以認定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xiàn)孔備戰(zhàn)要求與尹紅艷離婚,本院予以準許。婚生女兒孔婷婷自愿隨尹紅艷生活,孔備戰(zhàn)也表示尊重孔婷婷的選擇,故孔婷婷應由尹紅艷撫養(yǎng)?讉鋺(zhàn)自認月收入1000元,應支付孔婷婷撫養(yǎng)費每月300元。尹紅艷主張孔備戰(zhàn)月收入2000元,因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認定。尹紅艷嫁妝屬尹紅艷的婚前個人財產,應歸尹紅艷所有。夫妻共同財產雙灶液化汽1套,孔備戰(zhàn)同意歸尹紅艷所有,本院予以確認。尹紅艷在答辯狀中主張夫妻共同債務有替孔備戰(zhàn)借款10000元及其住院費用2000元,但其當庭又稱夫妻共同債務是其2007年住院借其弟弟尹紅紅5000元、借楊艷霞7000元。然而在2007年雙方的離婚案件庭審中尹紅艷自述夫妻共同債務是,1997年建房時借趙金玲10000元,2007年3月3日其生病住院借張素珍2000元。尹紅艷多次陳述的債務均不一致,且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孔備戰(zhàn)對此亦不予認可,故對尹紅艷主張的債務本院本案中不予處理,可待債權人另行主張。尹紅艷主張位于西關鐵路新村寧安街西30巷1號的兩層樓房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孔備戰(zhàn)不予認可,稱系其父母出資所建?讉鋺(zhàn)父親亦稱該房是以自己名義劃拔,由自己出資所建,屬其夫婦二人財產,原、被告無權分割。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該處宅基地是以孔備戰(zhàn)父親孔凡升名義劃拔,土地部門保存的城區(qū)居民建設住宅劃拔國有土地審批表和城區(qū)居民住宅用地發(fā)證登記表顯示的戶主與國有土地使用證上顯示的使用權人不一致,且對建房出資雙方陳述不一,又均無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因此該房的權屬可能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故在本案中本院不做處理,當事人可另案主張。但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雙方在該房權屬未確權前,對該房屋均有使用權。尹紅艷主張孔備戰(zhàn)存在過錯,要求賠償其精神損害100000元。因2009年雙方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由孔備戰(zhàn)賠償尹紅艷20000元,尹紅艷對孔備戰(zhàn)的行為予以諒解。該和解協(xié)議是在處理孔備戰(zhàn)與她人是否有重婚行為過程中簽訂的,該20000元正是基于孔備戰(zhàn)在婚姻中存在過錯而給予尹紅艷的賠償,且該款已履行完畢。尹紅艷所受的損害已得到補償,現(xiàn)尹紅艷再次要求孔備戰(zhàn)賠償精神損失10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孔備戰(zhàn)與被告尹紅艷離婚。
    二、婚生女孔婷婷由被告尹紅艷撫養(yǎng),原告孔備戰(zhàn)于本判決生效當月起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300元,直至十八周歲止。
    三、被告尹紅艷的嫁妝新飛冰箱1臺、18寸長虹彩電1臺、水仙雙缸洗衣機1臺、蝴蝶縫紉機1臺、三組合柜、布沙發(fā)(1長2短)1套、三抽屜寫字臺1張、櫥柜1個和夫妻共同財產雙灶液化汽1套均歸被告尹紅艷所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四、駁回被告尹紅艷要求原告孔備戰(zhàn)支付精神損失100000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被告各自負擔150元,被告負擔部分,暫由原告墊付,待執(zhí)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茹

    人民陪審員 陶 傳 霞
    人民陪審員 王 衛(wèi) 紅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 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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