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城刑初字第235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9-6)
(2015)歷城刑初字第23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郎溪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安徽省郎溪縣,暫住上海市閔行區(qū)。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分別于2014年4月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1月3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5月3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辯護人姚斌,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濟歷城檢公刑訴(2015)2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方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辯護人姚斌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史某某與趙某某、井某某等人在濟南市歷城區(qū)七里河路環(huán)保局宿舍2號樓1單元202室合租居住。2015年4月22日11時許,被告人史某某與趙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史某某產(chǎn)生了將其手機偷走的想法。被告人史某某趁趙某某去其他房間換衣服之機,將趙某某的蘋果6手機及井某某的蘋果6PLUS手機偷走,并將兩部手機銷贓后獲利6000元。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兩部手機價值為11164元。2015年5月10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史某某抓獲歸案。案發(fā)后,被告人史某某親屬賠償井某某、趙某某共計10800元并取得了二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史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予以確認的失主趙某某、井某某的陳述,證人高某某、莊某某、潘某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歸案情況說明、發(fā)破案經(jīng)過、辨認筆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收據(jù)及諒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史某某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多次被行政處罰,可對其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人提出史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其親屬代為賠償了失主的損失,取得失主的諒解,建議對史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二萬二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趙 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時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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