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918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8-14)
(2015)汝民初字第1918號
原告尹某某,男,漢族,1944年10月9日生,住汝州市。
原告焦某,女,漢族,1944年3月15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尹某,男,漢族,成年,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尹某某、焦某與被告尹某贍養(yǎng)糾紛一案中,原告尹某某、焦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尹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尹某某、焦某的申請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yīng)予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尹某某、焦某撤回起訴。
代理審判員 李國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陳紅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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