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刑初字第00135號
——河南省光山縣人民法院(2015-9-18)
(2015)光刑初字第00135號
公訴機關光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縣,漢族,小學畢業(yè),無業(yè)。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5月28日被光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1日轉逮捕,F(xiàn)羈押于光山縣看守所。
光山縣人民檢察院以光檢刑訴(2015)1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光山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姜明、張富強,被告人孟某某及被害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蔣某甲、李厚民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9時許,被告人孟某某駕駛超載的豫SZ1816號輕型普通貨車,沿國道312公路線由東向西行駛至光山縣孫鐵鋪鎮(zhèn)蔣樓村路口時,撞上前方騎二輪自行車的蔣某乙,致蔣某乙受傷,后因傷勢較重,經羅山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光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孟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蔣某乙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案發(fā)后,孟某某及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并隨“120”急救車一起將被害人送到羅山縣人民醫(yī)院救治。后公安交警將孟某某從羅山縣人民醫(yī)院口頭傳喚至光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孟某某在接受公安交警的詢問時,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雙方在訴訟過程中未能就民事賠償?shù)葐栴}達成一致意見。
上述事實,被告人孟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檢驗筆錄、車輛稱重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孟某某戶籍信息、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查詢結果單、到案經過,證人蔣某丙、蔣某丁證言及其他相關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訴機關指控孟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引用法律條款正確,本院予以支持。孟某某駕駛機動車輛超載行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可酌情對其從重處罰;故被害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出對孟某某從重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孟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積極搶救傷者,在搶救現(xiàn)場接受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故公訴人認為孟某某主動投案,其行為構成自首,建議對其依法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孟某某系初犯、偶犯,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孟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現(xiàn),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衛(wèi)東
審 判 員 周紅霞
人民陪審員 王山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楊 璐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