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10號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 (2022-1-21)
(2022)滬0109刑初1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定遠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系上海順達儲運有限公司現(xiàn)場管理人,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遠縣,住本市浦東新區(qū)。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7月19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10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6月30日8時許,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浦東新區(qū)XX路XX號順達碼頭內(nèi)部通道駕駛車牌號為皖MXXXXX小型越野汽車倒車時,因疏于觀察車后情況,將車后的被害人卞某撞倒并碾壓致死。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邊防和港航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外)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王某對事故的發(fā)生承擔全部責任。
2021年6月30日,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主動報警并至公安機關投案,后如實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對被害人的家屬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周某、谷某、辛某的證言、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卞某1、劉某的陳述、出具的《刑事諒解書》《收據(jù)》,上海市公安局邊防和港航公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fā)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道路(外)交通事故證明》、制作的《偵查實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調(diào)取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書》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駕駛小型越野汽車在碼頭內(nèi)部通道倒車時,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已構(gòu)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認罪認罰;本院審理期間對被害人的家屬進行了賠償,取得諒解,被告人王某確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調(diào)整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健康權(quán)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鳳英
王丹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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