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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公路超限運輸管理辦法

    1. 【頒布時間】2012-12-5
    2. 【標題】湖北省公路超限運輸管理辦法
    3. 【發(fā)文號】令2012年第357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hubei.gov.cn/zwgk/tzgg/201212/t20121215_426029.shtml

    7. 【法規(guī)全文】

     

    湖北省公路超限運輸管理辦法

    湖北省公路超限運輸管理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公路超限運輸管理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57號


      《湖北省公路超限運輸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國生
      2012年12月5日



    湖北省公路超限運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超限運輸管理,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的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公路運輸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超限運輸,是指超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或者超過交通標志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第四條 公路超限運輸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配合、源頭控制、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超限運輸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公路超限運輸管理工作正常進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公路超限運輸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路超限運輸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財政、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價格、質量技術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監(jiān)察等相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超限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綜合管理


      第七條 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生產、銷售。
      第八條 車輛生產企業(yè)制造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規(guī)定,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設計規(guī)范標定車輛的技術數據,嚴禁虛假標定。車輛生產、銷售企業(yè)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規(guī)定的車輛。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生產、銷售企業(yè)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九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的規(guī)定,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和《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的車輛不予登記、發(fā)放車輛號牌和通過年檢,并將相關信息抄告當地經濟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非法拼裝、改裝汽車及非法銷售拼裝、改裝汽車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拼裝、改裝汽車企業(yè)。
      第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公路超限運輸管理工作所需的檢測設備依法實施計量檢定,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和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嚴禁超載、混裝,會同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因公路超限運輸引發(fā)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道路運輸站(場)的監(jiān)督檢查,逐步推行對重要貨物裝卸點、廠礦企業(yè)以及蔬菜基地等源頭地點的執(zhí)法人員派駐制度,加強貨物裝載源頭環(huán)節(jié)監(jiān)管。
      第十五條 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人、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監(jiān)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不得阻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企業(yè)及從業(yè)人員信息系統(tǒng)及信譽檔案,登記超限運輸車輛和企業(yè)等信息,建立道路運輸企業(yè)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車輛信息登記制度,將超限運輸違法信息及時告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和機構,相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將相關處理信息及時反饋公路管理機構。

      第三章 車輛通行


      第十七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駛;超過汽車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載渡。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設置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志。
      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調整的,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yè)應當及時變更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志;需要繞行的,還應當標明繞行路線。
      第十八條 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行駛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除可以當場作出許可決定者外,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后2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十九條 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一)跨設區(qū)的市進行超限運輸的,向省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二)在設區(qū)的市范圍內跨縣、市、區(qū)進行超限運輸的,向設區(qū)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設區(qū)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三)在縣、市、區(qū)范圍內進行超限運輸的,向縣、市、區(qū)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縣、市、區(qū)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四)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進行超限運輸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公路超限運輸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第二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勘測通行路線,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與申請人簽訂有關協(xié)議,制定相應的加固、改造方案。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對通行的公路橋梁、涵洞等設施進行加固、改造;必要時應當依法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監(jiān)管。
      公路管理機構進行的勘測、方案論證、加固、改造、護送等措施以及修復損壞部分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申請超限運輸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機構不予批準,但特殊情形除外:(一)車貨總質量或車輛軸載質量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二)車輛高、寬、長超過公路、橋梁、隧道技術標準;(三)行駛路線經過四級公路、等外公路和技術狀況低于三類的橋梁。
      車輛存在非法改裝、拼裝、大噸小標等行為的,公路管理機構不予批準。
      第二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批準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應當為超限運輸車輛配發(fā)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式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通行證限于單程運輸,一車一證。
      承運人應當按照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確定的時間、路線、速度進行運輸,并懸掛明顯標志。

      第四章 車輛超限檢測


      第二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設立固定檢測站點,采用固定檢測和流動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設立固定公路超限檢測站點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固定公路超限檢測站和流動稽查所使用的稱重計量器具、測量超限幾何尺寸的計量器具應當按期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檢定;未按期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為卸載或者處理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固定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在站內明顯位置公示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批準機關和監(jiān)督電話、超限認定標準、超限檢測程序和處理標準。
      第二十六條 車輛應當按照超限檢測指示標志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監(jiān)督檢查人員的指揮接受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禁止通過引路繞行等方式為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逃避超限檢測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未列入國家規(guī)定車輛生產目錄的懸浮軸車輛,或者經檢測懸浮軸不具備落地承載行駛能力的車輛,在超限檢測時,其懸浮軸不計入總軸數。
      第二十八條 運輸可卸載貨物車輛超限的,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責令當事人自行卸載;當事人不自行卸載的,由公路超限檢測站卸載,卸載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與當事人就卸載貨物的保管簽訂協(xié)議。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對卸載貨物進行處置,逾期不處置的,由公路超限檢測站按照規(guī)定變賣,所得價款扣除相關費用后退還當事人。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二)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三)超限運輸車輛采取短途駁載、繞行或其他方式逃避檢測的;(四)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超限運輸車輛對公路造成損壞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公路賠(補)償標準給予賠(補)償。公路賠(補)償費用統(tǒng)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公路賠(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沒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沒收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超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交通標志標明的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限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處罰:
     。ㄒ唬┏^重量限值30%以下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ǘ┏^重量限值30%以上50%以下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超過重量限值50%以上100%以下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重量限值100%以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yè)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yè)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道路運輸企業(yè)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超限運輸車輛駕駛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違章記分處理。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公路超限運輸管理職責的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高速公路的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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