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管理辦法》的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管理辦法》的決定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管理辦法》的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10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2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起施行。
市長:宋希斌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保證我市建筑行業(yè)穩(wěn)定發(fā)展,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哈爾濱市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八條“建筑工程質量實行預留保證金制度,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按照下列標準預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價的3%預留;(二)工業(y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價的2%預留。”修改為“建筑工程質量實行預留保證金制度,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按照下列標準預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價的2%預留;(二)工業(y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價的1%預留!
本決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