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的決定
2015年4月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改為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公民為維護自身權益,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二、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公民經(jīng)濟困難標準按照接受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縣(市、區(qū))城鄉(xiāng)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執(zhí)行!
三、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法律援助的范圍已作出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四、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公民申請法律援助,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由申請人向其爭議處理所在地或者事由發(fā)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屬于設區(qū)的市審理機關管轄的,應當向設區(qū)的市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