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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鹽城市通榆河管理與保護辦法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6-4-30
    2. 【標題】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鹽城市通榆河管理與保護辦法的通知
    3. 【發(fā)文號】鹽政規(guī)發(fā)〔2016〕2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政府
    6. 【法規(guī)來源】http://sxzfwzx.yancheng.gov.cn/ycapp/nrglIndex.action?type=2&messageID=ff80808154eff3ad0154f0fc1b6900f6

    7. 【法規(guī)全文】

     

    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鹽城市通榆河管理與保護辦法的通知

    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鹽城市通榆河管理與保護辦法的通知

    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政府


    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鹽城市通榆河管理與保護辦法的通知


    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鹽城市通榆河管理與保護辦法的通知

    鹽政規(guī)發(fā)〔2016〕2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開發(fā)區(qū)、城南新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鹽城市通榆河管理與保護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30日



    鹽城市通榆河管理與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通榆河管理,保障通榆河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態(tài)安全和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河道管理“河長制”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結合通榆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通榆河為本市境內南起東臺市與南通市交界,北至響水通榆河灌河口。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通榆河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河床、青坎,兩岸堤防(含積土區(qū))及護堤地(背水坡堤腳外至截水溝外溝口),沿線配套水利工程建筑物,以及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主要供水河道、沿線地區(qū)對通榆河水質有影響的其他溝河的管理與保護。
    第四條 通榆河沿線管理范圍經確權定界的水利工程用地為國有土地,保護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劃定;通榆河沿線配套工程的管理范圍在本辦法頒發(fā)前依據有關規(guī)定劃定的,維持現狀不變。
    第五條 通榆河的管理與保護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統(tǒng)一管理、委托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通榆河沿線和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主要供水河道、以及沿線地區(qū)對通榆河水質有影響的其他溝河所在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為各自行政轄區(qū)內相應河段管理與保護責任主體(以下簡稱:管護責任主體)。
    各管護責任主體水行政主管部門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委托區(qū)域內通榆河工程的管理工作,其設立的縣級通榆河工程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所管轄通榆河工程的管理與保護工作。通榆河沿線市屬涵閘、抽水站、船閘等水利工程建筑物仍由市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管理和保護。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管護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聯動和協商機制,研究解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項,并制定通榆河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做好突發(fā)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七條 各管護責任主體、市直及沿線各級相關組成部門按照工作分工,履行部門職責,協同管護責任主體做好通榆河管理與保護工作。
    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組織實施入河污染源治理,指導、協調因違法排污造成通榆河水污染事故和跨區(qū)域水污染糾紛,按照審批權限劃分,指導或組織對通榆河保護區(qū)范圍內新改擴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工作,指導督促或組織查處向通榆河違法排污等環(huán)境違法行為。
    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通榆河沿線規(guī)劃行政管理和通榆河管理與保護范圍內相關違章建筑物的認定。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通榆河管理范圍內河道工程管理與保護的行業(yè)指導和檢查考核工作,指導或組織開展水行政執(zhí)法工作,協調做好通榆河及其相關河道水源調度、防洪排澇和沿線取水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各地對通榆河經各市區(qū)段垃圾的收集、清運和處置的管理工作。
    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跨越通榆河橋梁下方空間區(qū)域的日常管理和違章搭建、非法占用的清除。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通榆河航道及其岸線保護,嚴格限制在通榆河一、二級保護區(qū)域新建、擴建港口、碼頭清而復設;組織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做好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加強過境船舶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監(jiān)督管理,嚴禁船舶在通榆河市區(qū)水源地保護區(qū)停泊或裝卸作業(yè),嚴禁和查處過往運輸船舶向河道內排放廢油、殘油、貨物殘渣和船舶垃圾等行為,指導組織做好通榆河沿線及其平交通航河道運輸船舶遷移、沉船打撈等工作。
    經信委負責指導各管護責任主體做好通榆河沿線用電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查處通榆河違法違規(guī)用電行為;組織各管護責任主體實施通榆河沿線保護區(qū)范圍內污染企業(yè)搬遷工作。
    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管護責任主體做好通榆河保護區(qū)范圍內農業(yè)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畜禽養(yǎng)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工作,督促做好化學氮肥、化學農藥減施等農業(yè)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林業(yè)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通榆河保護區(qū)的林地管理工作,協調各管護責任主體做好通榆河堤防綠化造林、林木采伐管理,組織指導查處非法侵占林地和違法盜伐、采伐等行為。
    海洋與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各管護責任主體做好通榆河河道漁業(yè)行政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各管護責任主體做好通榆河管理范圍內國有土地確權登記及其可能性矛盾調處工作,組織查處擅自占用通榆河管理范圍的違法用地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協同各地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破壞或侵占通榆河河道水域、岸線、堤防資源和向河道內傾倒或排放有害有毒垃圾、物質等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打擊。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結合財力情況,落實各地實施的管理與保護項目專項經費及通榆河管理與保護“以獎代補”資金,并監(jiān)督經費的使用管理。
    第八條 各管護責任主體、市直及沿線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密切配合,有效整合管理和執(zhí)法資源,組建通榆河管理與保護的協商機制,建立健全快速反應和聯動機制,合力加強通榆河管理與保護,并定期會辦河道管理與保護工作情況,及時研究、協調和解決相關矛盾問題。
    第九條 各管護責任主體要落實以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管理與保護體系,建立健全市、縣(市、區(qū))、鎮(zhèn)(街道)、社區(qū)(村)的四級管理與保護網絡,層層明確通榆河“河長”,統(tǒng)籌落實通榆河“河長”和本轄區(qū)通榆河管理機構的管理與保護職責。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十條 各管護責任主體應按照《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等規(guī)定,組織開展對通榆河沿線及其周邊環(huán)境進行環(huán)境綜合整治,全面清除或搬遷通榆河沿線及其相關溝河規(guī)定范圍內的畜禽養(yǎng)殖、違章建設、砂石建材等對通榆河水質造成影響或威脅的各類項目,對整治項目區(qū)域及時進行復綠植被;對遺留的糞便、垃圾等有害物質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一條 各管護責任主體應當加強通榆河沿線環(huán)境綜合治理與長效管護,按規(guī)定組織實施通榆河管理與保護相關專項規(guī)劃,打造通榆河清水通道、生態(tài)長廊。
    第十二條 各管護責任主體應當按照通榆河和飲用水源地保護要求,依法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環(huán)境保護會同水利、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各管護責任主體建立通榆河水質、水量和取水口水質監(jiān)測預警系統(tǒng),逐步聯網,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通榆河沿線各管護責任主體應當組織建設城鄉(xiāng)生活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環(huán)境基礎設施,對生活污水、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通榆河沿線地區(qū)的港口、碼頭、船閘設置污水、垃圾收集設施和糞便存貯裝置,貯存危險品的港口、碼頭應當采取防溢、防滲、防漏等安全措施。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機構負責加強船舶污染物接收、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地方海事機構應當對過往或?客ㄓ芎拥倪\輸船舶設置污水、垃圾存貯裝置、集油或者油水分離裝置和防污設備、器材等是否符合規(guī)定要求,以及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huán)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等情況進行檢查,依法查處船舶污染行為,防止船舶污染水體。
    第十六條 地方海事機構應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guī)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通榆河及其平交供水河道;運輸其他危險品的船舶進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之前,應當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申報、報港,并按照規(guī)定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
    禁止掛槳機船、流動加油船在通榆河及其平交供水河道水域內航行、停泊和作業(yè)。
    第十七條 地方海事機構應當加強對船舶污染防治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運輸船舶在?繒r或航行中向通榆河沿線及供水河道排污行為,防止過往船舶污染水體。
    第十八條 通榆河沿線及主要供水河道的船閘不得為禁止進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水域的船舶提供過船服務,其港口、碼頭不得為其提供托運、裝卸和儲存等服務。
    第十九條 市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實施生態(tài)農業(yè)建設規(guī)劃,指導各地農業(yè)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和農業(yè)農村節(jié)能減排工作,開展畜禽養(yǎng)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指導、化學氮肥和化學農藥減施等農業(yè)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加強宜農濕地恢復、保護和利用,開展農業(yè)生態(tài)環(huán)境質量監(jiān)測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 各管護責任主體、市直及沿線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落實《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通榆河工程管理應實行統(tǒng)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專業(yè)化管理和社會化管理相結合,各管護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專管機構、加強專業(yè)管理,其日常巡查、維修養(yǎng)護等工作可采取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方式開展。
    第二十二條 各管護責任主體應在方便沿線群眾生活和滿足防汛搶險需要的基礎上,在沿岸兩側營造生態(tài)隔離帶或者綠化帶,并按通榆河建設征用時國土部門確權登記紅線兩側的邊界沿線建設防護隔離設施。
    第二十三條 各管護責任主體應在開展對通榆河工程日常巡查、檢查的同時,于每年汛前和汛后組織定期檢查、觀測,對損壞的工程設施進行維修、養(yǎng)護、加固或更新,所需經費應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二十四條 在通榆河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影響通榆河水質安全和河道工程安全運行的活動:
    (一)損毀堤防、護岸、涵閘、泵站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觀測、水質監(jiān)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jiān)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橋梁、護欄等設施;
    (二)擅自修建或設置相關生產、生活設施;
    (三)在堤防岸坡、青坎、護堤地等管理范圍內打井、挖窖、墳葬、堆放物料、非法取土、墾種、開展集市貿易;
    (四)向水域和灘地傾倒垃圾、廢渣、農藥,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以及《環(huán)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廢棄物。
    (五)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在通榆河河道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的各類建設項目,應當從嚴控制,符合《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和《江蘇省生態(tài)紅線區(qū)域保護規(guī)劃》的相關規(guī)定。確需在通榆河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開發(fā)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道路、管道、纜線、通訊中繼塔、廣告牌、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經審核同意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 在通榆河管理范圍內,改變工程設施及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結構的應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河道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恢復河道工程原有功能,負擔擴建、改建費用,并賠償相應損失。
    第二十七條 在批準的占用期限內,水行政主管部門因防汛、搶險、水利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銷、變更、撤回行政許可決定,建設或占用單位應當服從。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圍的土地使用性質、權屬不變,仍為水利工程用地;占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省、市有關規(guī)定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
    第二十九條 在通榆河河道內取水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依法向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xù),領取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費和水工程水費。
    第三十條 通榆河河道工程管理范圍內的護堤、護岸林木,由各管護責任主體組織所屬的通榆河工程管理機構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壞。防護林木的采伐必須經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依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采伐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對在通榆河管理范圍內非法建設和違法占用水域、堤防、岸線、積土區(qū)以及填埋截水溝、破壞隔離護欄、向河道水體排污等行為,環(huán)保、規(guī)劃、城管、國土、漁業(yè)、水利、交通運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密切配合屬地管護責任主體,啟動快速反應和聯合執(zhí)法機制,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 按照“建立管護機構,明確管護責任,落實管護經費,統(tǒng)一管護標準,嚴格管護考核”的原則,各管護責任主體應加強管理與保護隊伍專業(yè)化培訓,建立健全通榆河管理與保護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制定考核辦法,規(guī)范管理與保護行為,不斷提高通榆河管理與保護工作專業(yè)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水平。
    第三十三條 各管護責任主體應充分利用現代互聯網技術手段,在統(tǒng)籌規(guī)劃、資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基礎上,建設必要的遙感監(jiān)測系統(tǒng),采集通榆河管理與保護信息,實時掌握河道水質、水量、堤防、岸線等動態(tài)變化情況,開展水面漂浮物打撈和處理,及時發(fā)現和查處河道管理范圍內擅自取水排污、非法占用水域及岸線、堤防資源和非法取土、人為設障等行為,以及時預防和處置。
    第三十四條 各管護責任主體、市直及沿線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新聞宣傳單位應通過網絡、報刊、廣播電視等多種媒介,廣泛宣傳通榆河作為母親河、水源地、清水通道的重要作用和加強通榆河管理與保護對保障市區(qū)飲用水安全的現實意義,并設置警示、警告標志和宣傳標牌,引導沿線城鄉(xiāng)居民和社會各界自覺參與通榆河管理與保護。
    第三十五條 各管護責任主體應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建立健全長效、穩(wěn)定的投入機制,落實通榆河管理與保護專項資金。
    第三十六條 每年年底前,市政府組織各管護責任主體和市直及沿線各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對通榆河管理與保護工作進行綜合考核,其考核結果作為“以獎代補”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當行政區(qū)劃調整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調整所涉及的通榆河相關河段其管護主體責任隨調整區(qū)劃一并劃轉。
    第三十八條 各管護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各項規(guī)定。對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導致河道資源遭受破壞和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調查處理,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主要供水河道為泰東河;
    (二)平交供水河道,包括射陽河、黃沙港、新洋港、斗龍港、海溝河、車路河。
    第四十條 各管護責任主體可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結合各地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鹽城市通榆河管理辦法》(鹽政發(fā)〔2006〕2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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