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決定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決定
2017年3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未達到安排殘疾人就業(yè)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的征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