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市組織實施憲法宣誓辦法
晉中市組織實施憲法宣誓辦法
山西省晉中市人大常委會
晉中市組織實施憲法宣誓辦法
晉中市組織實施憲法宣誓辦法
(2018年8月30日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彰顯憲法權威,規(guī)范憲法宣誓活動,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樹立憲法意識、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山西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準任命以及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jiān)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表決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進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進行憲法宣誓。
第五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和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以及表決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進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由市人民檢察院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第六條 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參照本辦法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七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宣誓儀式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 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guī)定。
第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原《晉中市關于實施憲法宣誓的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