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的決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二〇六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的決定》經(jīng)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10月30日通過,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5年12月4日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2月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的決定
(2025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12月4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決定,廢止《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5年1月1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