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50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已經2025年12月2日省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趙龍
2026年1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本省設立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分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fā)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六個類別!
二、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省委!
三、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本省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jù)當年評審工作需要,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若干個省科學技術獎專業(yè)評審組(以下簡稱專業(yè)評審組),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三款修改為:“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不分等級,每2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shù)不超過2名。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fā)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授獎項目總數(shù)不超過230項,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2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shù)不超過3名。”
五、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規(guī)則和程序,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按照規(guī)定承擔相應責任。”
六、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省委、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七、將第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定異議不成立的,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將評審結果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
八、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已獲得國家和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科技成果,不再提名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fā)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三款修改為:“各級黨委、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一般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九、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fā)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頒發(fā)證書、獎金,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頒發(fā)證書。
“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的獎勵榮譽和獎金由獲獎人個人享有。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fā)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的獎勵榮譽由項目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獎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貢獻大小分配。
“省科學技術獎獲獎人的獲獎情況記入個人檔案!
十、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省科學技術獎獎勵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各項獎金數(shù)額需要調整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擬定方案,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獎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guī)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一、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項目內容的保密管理,在適當范圍內公布!
十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fā)現(xiàn)、發(fā)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由有關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鼓勵社會力量在本省設立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關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jiān)督管理,并制定具體辦法。”
十四、對部分條文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的“經濟社會效益”修改為“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ǘ⿲⒌谑鶙l、第十八條中的“15個工作日”、“10個工作日”分別修改為“15日”、“10日”。
此外,對個別條文的文字、標點符號作相應修改,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