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武漢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武漢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已經2014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唐良智
2014年11月5日
武漢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及時、公正、高效履行行政職責,防止和糾正行政過錯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武漢市執(zhí)法責任制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qū)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受市、區(qū)行政機關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下統(tǒng)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行為,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行政過錯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規(guī)定的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行為。
前款所稱不履行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等情形;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jù)以及不依照規(guī)定程序、規(guī)定權限和規(guī)定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第四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管理權限,負責追究行政過錯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市、區(qū)行政監(jiān)察機關負責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并依法調查處理本區(qū)域內影響較大的行政過錯案件。
第五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任與過錯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必須建立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并將其納入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作為工作責任目標和崗位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范圍
第七條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ㄒ唬┎辉谵k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ǘ⿲Ψ戏ǘl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ㄈ┰谑芾、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ㄋ模┥暾埲颂峤坏纳暾埐牧喜蝗、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ㄎ澹┪匆婪ㄕf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婪☉斉e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ò耍⿲Ψ戏ǘl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以及不及時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
。ň牛┮婪☉敻鶕(jù)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yōu)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依法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jù)招標、拍賣結果及考試成績擇優(yōu)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ㄊ┻`法委托中介機構、下屬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代行許可管理權的;
。ㄊ唬⿲ι婕安煌块T的行政許可,不及時主動協(xié)調,相互推諉或者拖延不辦,或者在本部門許可事項完成后不移交或者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
。ㄊ┧魅』蛘呤帐芩素斘锘蛘咧\取其他利益的;
。ㄊ┥米允召M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ㄊ模┙亓、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收取的費用的;
。ㄊ澹┥米栽O定行政許可或者仍繼續(xù)實施已經取消或者下放行政許可的;
。ㄊ┬姓S可事項未按照規(guī)定納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
(十七)未按照規(guī)定實施統(tǒng)一受理、聯(lián)合辦理和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的;
。ㄊ耍┢渌`反行政許可規(guī)定,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許可職責,貽誤行政許可工作或者侵害行政許可申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八條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ㄒ唬┎痪邆湫姓䦂(zhí)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ǘ┻`法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
。ㄈ┬姓䦂(zhí)法人員未現(xiàn)場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的;
。ㄋ模]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ㄎ澹┥米栽O定行政處罰或者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聽證和救濟等合法權益的;
(七)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jù)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印制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jù)的;
。ò耍┻`反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ň牛┬姓䴔C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ㄊ﹫(zhí)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jù)為己有,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犯罪的;
。ㄊ唬┬姓䴔C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ㄊ⿷斠平凰痉C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
。ㄊ┩婧雎毷,對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遭受損害的;
。ㄊ模┢渌`法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九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jù)采取強制措施的;
。ǘ┻`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ㄈ┏椒ǘ嘞薏扇娭拼胧┑;
。ㄋ模⿲嵤┬姓䦶娭拼胧┣拔聪蛐姓䴔C關負責人報告,或者未經批準而作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或者批準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五)不按規(guī)定由2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姓䦂(zhí)法人員未現(xiàn)場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的;
。ㄆ撸⿲嵤┬姓䦶娭拼胧⿻r未通知當事人到場,或者未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j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的;
。ò耍┪闯浞致犎‘斒氯说囊庖,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而進行復核的,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而未采納的;
。ň牛┪粗谱鳜F(xiàn)場筆錄,或者現(xiàn)場筆錄未經當事人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或者當事人拒絕的,未在筆錄中予以注明,或者當事人不到場的,未邀請見證人到場,并由見證人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現(xiàn)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
。ㄊ⿲嵤┫拗乒袢松碜杂傻男姓䦶娭拼胧串攬龈嬷蛘邔嵤┬姓䦶娭拼胧┖笪戳⒓赐ㄖ斒氯思覍賹嵤┬姓䦶娭拼胧┑男姓䴔C關、地點和期限的;
(十一)對依法應當沒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銷毀的物品,未依法予以沒收或者銷毀的;
(十二)符合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條件的,未依法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
。ㄊ⿲嫵煞缸锏模匆婪、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的;
(十四)行政強制措施執(zhí)行完畢,未書面告知當事人并結案的;
。ㄊ澹┣闆r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未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的,或者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沒有立即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
。ㄊ┬姓䴔C關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前,未事先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的;
。ㄊ撸┙洿吒,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未作出書面強制執(zhí)行決定的;
。ㄊ耍┐吒鏁⑿姓䦶娭茍(zhí)行決定書未送達當事人的;
。ㄊ牛┪匆婪▽嵤┬姓䦶娭茍(zhí)行的;
(二十)其他違反行政強制規(guī)定,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條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征收、行政征用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ㄒ唬o法定依據(jù)實施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的;
(二)未經法定程序批準,擅自設立征收項目的;
。ㄈ┪窗凑辗ǘǚ秶、時限實施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的;
。ㄋ模┙亓、私分或者擅自開支行政征收款的;
(五)行政征用未公告征用方案(計劃)并聽取公眾意見的;
(六)不出示有效資格證件實施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的;
。ㄆ撸⿲嵤┬姓魇詹婚_具合法票據(jù)的;
。ò耍┬姓饔脤嵤┩瓿珊,未將征用物品返還被征用人的;
(九)行政征用完成后,未依據(jù)補償評估作出補償決定并補償被征用人的;
。ㄊ┢渌`反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給付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ㄒ唬o法定依據(jù)或者越權實施行政給付的;
。ǘ┪窗凑辗ǘ嘞、程序實施行政給付的;
。ㄈ⿲Ψ蠗l件的行政給付申請,應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給付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給付決定的;
。ㄎ澹┢渌`反規(guī)定實施行政給付的行為。
前款所述的行政給付是指行政機關依法發(fā)給撫恤金、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會保險待遇等行為。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裁決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ㄒ唬o法定依據(jù)或者越權實施行政裁決的;
。ǘ┪窗凑辗ǘ嘞、程序實施行政裁決的;
。ㄈ⿲Ψ蠗l件的行政裁決申請,應予受理而未予受理的;
。ㄋ模┪丛诜ǘㄆ谙迌茸鞒鲂姓脹Q的;
。ㄎ澹┢渌`反規(guī)定實施行政裁決的行為。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確認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ㄒ唬⿲Ψ鲜芾項l件的,未制作受理通知書,并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的;
。ǘ┥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當場或者在法定期限(承諾期限)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的;
(三)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未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jù)的;
。ㄋ模┪丛诜ǘㄆ谙蓿ǔ兄Z期限)內完成審核并發(fā)放確認文書的;
。ㄎ澹]有嚴格對照公布的外部流程圖(辦事指南表)的規(guī)定進行審核,擅自增設受理條件、辦理流程、申報資料或者提高審核標準、擴大審核范圍的;
(六)其他違反規(guī)定實施行政確認的行為。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專項資金分配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專項資金的;
。ǘ┙亓簟⑴灿秘斦䦟m椯Y金的;
。ㄈ魬斚?lián)艿呢斦䦟m椯Y金的;
。ㄋ模┻`反規(guī)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ㄎ澹┥霞夀D移支付類的專項資金項目,上級已確定資金分配最終結果的,未根據(jù)上級文件在法定期限(承諾期限)內及時辦理資金下達或者資金撥付的;
。┬枰鶕(jù)上級要求進行分解的轉移支付類項目,未在核實有關情況的基礎上提出分解計劃,并在法定期限(承諾期限)內及時辦理資金下達或者資金撥付的;
。ㄆ撸┪垂_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重點,及項目申報的條件、程序、時限等事項的;
。ò耍┯善笫聵I(yè)單位申請、主管部門依據(jù)資金管理辦法進行分配的專項資金項目,未一次性告知申報部門需提交的申報材料及辦理流程的;
。ň牛┪丛诜ǘㄆ谙蓿ǔ兄Z期限)內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的;
。ㄊ┪匆婪皶r進行審核,或者符合規(guī)定的,未按照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的,未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的;
。ㄊ唬┬枰炇盏膶m椯Y金項目完成后,未及時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的;
。ㄊ┪匆勒疹A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專項資金的;
(十三)未經批準,變更專項資金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
。ㄊ模┢渌`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專項資金的行為。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ㄒ唬o法定依據(jù)實施行政監(jiān)督檢查的;
。ǘ┎怀鍪居行зY格證件實施行政監(jiān)督檢查的;
(三)不按照法定程序、時限實施行政監(jiān)督檢查的;
。ㄋ模┎话凑辗ǘ嘞藁蛘叱椒ǘ嘞迣嵤┬姓O(jiān)督檢查的;
。ㄎ澹┓艞、推諉、拖延、拒絕履行行政監(jiān)督檢查職責的;
。⿲π姓O(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違法行為隱瞞、包庇、袒護、縱容,不予制止和糾正的;
。ㄆ撸⿹p害被監(jiān)督檢查對象合法權益的;
。ò耍┢渌`反行政監(jiān)督檢查工作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復議申請,應予受理而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
(三)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的;
(四)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按照行政復議決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違反規(guī)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ㄎ澹┚芙^或者阻撓行政復議人員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的;
。┬姓䦶妥h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構不履行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職責,經有權監(jiān)督的行政機關督促仍不改正的;
。ㄆ撸┰谛姓䦶妥h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ò耍┢渌`反行政復議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ㄒ唬┎灰婪男姓畔⒐_義務的;
。ǘ┎患皶r更新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ㄈ┻`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ㄋ模┩ㄟ^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ㄎ澹┕_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規(guī)定程序、權限公開政府信息的;
。ㄆ撸┢渌`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責的過程中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ㄒ唬┻`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其他義務的;
(二)依法應當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法定職責而拒絕履行的;
(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經營自主權的;
。ㄋ模⿹p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其他違法執(zhí)法行為。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職責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ㄒ唬┟嫦蛏鐣苯邮芾順I(yè)務的窗口單位,工作期間空崗的;
(二)工作人員上崗未按照規(guī)定佩帶工作牌、穿著制服的;
。ㄈ⿲Ψ⻊諏ο蟛焕聿、不答復的,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
。ㄋ模⿲砦、來電,未按照規(guī)定簽收、登記、審核、提出擬辦意見,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guī)定時限報送領導批辦的;
。ㄎ澹⿲Σ粚儆诒締挝宦殭喾秶蛘卟灰擞杀締挝晦k理的事項,不說明、不轉送、不請示領導批辦,置之不理的;
(六)公文辦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不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未報請上級領導或者機關裁決,擅作決定的;
。ㄆ撸┪磭栏駡(zhí)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規(guī)定,致使文件、檔案、資料泄密、損毀或者丟失的;
。ò耍┲瓢l(fā)公文,未對公文文種、格式、文字及合法性進行認真把關,導致發(fā)生嚴重后果的;
(九)未經領導審定簽發(fā)擅自發(fā)文的;
。ㄊ┪窗凑找(guī)定時限發(fā)文的;
(十一)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單位印章的;
。ㄊ⿲σ婪ㄒ酪(guī)或者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結的;
。ㄊ┺k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應付或者執(zhí)行不力,貽誤工作,造成損失或者產生不良影響的;
。ㄊ模┮蚬ぷ髻|量不高或者服務態(tài)度不佳等原因,被服務對象投訴,經調查屬實的;
。ㄊ澹┙浽u議或者考核不能勝任工作要求的;
。ㄊ┕室饣蛘哌^失泄露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
。ㄊ撸┚芙^完成上級分配的工作任務,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完成上級分配的工作任務的;
(十八)對有正當理由和依據(jù)提請支持、配合、協(xié)助的事項不支持、不配合、不協(xié)助的;
(十九)未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政機關依法委托或者職責規(guī)定,行使不屬于本崗位職權的;
。ǘ┎灰勒辗ǘǔ绦驅嵤┬姓袨榈;
(二十一)濫用自由裁量權,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讓當事人逃避責任造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
。ǘ├寐殑栈蛘吖ぷ魃系谋憷虍斒氯嘶蛘呃﹃P系人提出不正當要求、謀取私利的;
。ǘ┢渌`反內部行政管理制度,貽誤行政內部事務管理工作的行為。
第三章 行政過錯責任劃分與承擔
第二十條 行政過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
第二十一條 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fā)生的,負直接責任。
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準人未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fā)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雖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但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準事項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fā)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承辦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fā)現(xiàn)而沒有發(fā)現(xiàn),或者發(fā)現(xiàn)后未予糾正,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fā)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和批準人負主管責任。
第二十三條 審核人不采納或者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fā)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管責任。
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fā)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批準人不采納或者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fā)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fā)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領導指令、干預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fā)生的,指令、干預的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上級機關改變下級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fā)生的,上級機關承辦人負直接責任,上級機關負責人負主管責任。
第二十七條 多個行政機關聯(lián)合執(zhí)法過程中,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fā)生的,由牽頭行政機關負主要責任。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承辦人、牽頭行政機關的聯(lián)合執(zhí)法負責人按照本章的規(guī)定確定其過錯責任。
第二十八條 經過聽證作出的決定,批準人同意聽證主持人的錯誤建議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fā)生的,聽證主持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管責任;批準人不采納聽證主持人的正確建議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fā)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fā)生的,復議機關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復議機關負責人負主管責任。
第三十條 2人以上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fā)生的,按照個人所起的作用確定責任。
第四章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對行政機關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書面告誡;
。ǘ┴熈钭鞒鰰鏅z查;
。ㄈ┩▓笈u;
。ㄋ模┴熈罟_道歉;
。ㄎ澹┓、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
追究行政機關過錯的,應當同時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追究行政首長及其他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包括以下方式:
。ㄒ唬┴熈钭鞒鰰鏅z查;
。ǘ┩▓笈u;
(三)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
(四)扣發(fā)獎金;
(五)誡勉談話;
。⿻和(zhí)法活動;
。ㄆ撸┱{離執(zhí)法崗位或者停職離崗培訓;
。ò耍┺o退;
。ň牛┙o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行政過錯分為一般過錯、嚴重過錯和特別嚴重過錯:
(一)情節(jié)輕微,給行政相對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損害后果和影響較小的,屬一般過錯;
。ǘ┣楣(jié)嚴重,給行政相對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損害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屬嚴重過錯;
(三)情節(jié)特別嚴重,給行政相對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損害后果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屬特別嚴重過錯。
第三十四條 對于一般過錯,對負直接責任者單獨給予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行政處理。對負主管責任者,單獨給予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行政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于嚴重過錯,對負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等行政處分,單獨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四)、(五)、(六)、(七)項行政處理;對負主管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等行政處分,單獨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四)、(五)、(六)、(七)項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于特別嚴重過錯,對負直接責任者,給予辭退、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中給予撤職處分的,可單獨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四)、(五)、(六)、(七)項行政處理;對負主管責任者,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等處分,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合并給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四)、(五)、(六)、(七)項行政處理。
第三十七條 行政過錯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ㄒ唬1年內出現(xiàn)2次及以上應予追究行政過錯情形的;
(二)干擾、阻礙、不配合對其行政過錯行為進行調查的;
。ㄈ⿲ι暝V人、控告人、檢舉人或者責任追究承辦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或者收受當事人財物、接受當事人宴請、參加當事人提供的旅游或者娛樂活動以及接受其他不正當服務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行政過錯責任人主動發(fā)現(xiàn)并及時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ㄒ唬┮蜻m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明確而出現(xiàn)認識理解偏差的;
。ǘ┙Y案后發(fā)現(xiàn)新的證據(jù),使原認定事實和案件性質發(fā)生變化的,但故意隱瞞或者因過失遺漏證據(jù)的除外;
。ㄈ┮蛐姓鄬θ伺撟骷佟⒅率剐姓䴔C關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過錯行為發(fā)生的;
。ㄎ澹⿲τ诟母飫(chuàng)新工作雖未達到預期效果,但改革創(chuàng)新方案制訂和實施符合規(guī)定、未非法牟取私利、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且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因行政過錯造成承擔國家賠償責任,除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追究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五章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機構和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市市級監(jiān)察機關負責全市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并統(tǒng)一組織實施,各區(qū)監(jiān)察機關負責本區(qū)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
其他行政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分工負責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二條 監(jiān)察機關在組織實施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笇、監(jiān)督同級政府部門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
。ǘ┱{查、處理本機關受理的行政過錯檢舉、控告和投訴;
。ㄈ┙y(tǒng)計分析本區(qū)域行政過錯的處理情況;
。ㄋ模┭芯啃姓^錯責任追究中出現(xiàn)的重大問題,并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相應建議。
第四十三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應當依照人事管理權限和行政處分審批權限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各級行政機關設立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是否進行調查;
(二)審議調查或者審理報告;
。ㄈ┳鞒鎏幚頉Q定。
各級行政機關設立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機構應當明確相應處室負責本部門行政過錯追究的日常工作,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檢舉、控告。
第四十四條 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檢舉、控告,行政機關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機構應當在7日內審查是否有事實依據(jù)并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有事實依據(jù)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沒有事實依據(jù)的,不予受理,有明確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十五條 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對不受理決定不服,或者認為不便向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提出投訴、檢舉、控告的,可向同級監(jiān)察機關提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進行調查,以確定實施該行政行為的人員是否應當承擔行政過錯責任:
。ㄒ唬┌l(fā)布規(guī)范性文件和制定行政措施有違法情形被上級機關或者主管機關依法撤銷;
。ǘ┙浶姓V訟,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變更、責令履行的;
。ㄈ┙浶姓䦶妥h,被復議機關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責令履行的;
。ㄋ模┰谏霞壔蛘咄壢舜、政府或者上級政府部門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中,被認定錯誤,要求調查處理的;
(五)已決定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檢舉、控告的;
。┥霞墮C關要求調查追究的。
第四十七條 決定進行調查的案件,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再延長15個工作日辦理。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八條 監(jiān)察機關直接辦理的案件,涉及行政處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及相關規(guī)定辦理。
對行政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決定,有明確投訴人、檢舉人和控告人的,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檢舉人和控告人。
第四十九條 行政過錯責任人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五十條 行政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提出復核或者向同級監(jiān)察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依法向同級人事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復核、復查決定或者仲裁決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
第五十一條 調查處理行政過錯行為實行回避制度。行政過錯追究機構成員及其辦事機構工作人員與行政過錯行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五十二條 對行政過錯責任人作出的處理決定,依照人事管理權限,應當報送同級監(jiān)察機關、人事、法制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批準人,指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核人,指行政機關內設部門負責人;承辦人,指具體承辦行政管理事項的工作人員。但依照內部管理分工規(guī)定或者經行政授權,由其他工作人員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具體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人員為批準人、審核人。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對造成行政過錯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主管責任者,是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對造成行政過錯負領導責任的人員。
第五十五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本單位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具體實施辦法。有關單位已制定相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予以修訂。本辦法未作具體規(guī)定的,各單位可根據(jù)本單位工作實際予以補充和完善。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武漢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1號)同時廢止。
正文:gyw2014257.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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