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朝棟 ]——(2003-7-21) / 已閱16516次
應確立疑難案件準備庭會議制度。對于疑難、復雜案件應充分發(fā)揮合議庭庭前合議的優(yōu)勢,認真審查訴訟主體,初步審查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情況,審查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及提交相關的證據(jù)情況。通過召開準備庭會議形式,使法官更加明確案件性質(zhì)、爭議焦點,有利于把握好庭審各個環(huán)節(jié),全面查清案件事實,提高辦案質(zhì)量,確保辦案效率。④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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