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qū)社區(qū)矯正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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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經濟特區(qū)社區(qū)矯正工作辦法
第五十二條 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剔除名稱錯誤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撤銷決定,將商事主體恢復記載于商事登記簿。
第五十三條 商事主體對商事登記機關作出的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剔除名稱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四條 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商事主體及負有個人責任的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應當納入不良信用監(jiān)管。
被剔除名稱的商事主體及其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各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參與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的管理活動,建立和完善信用監(jiān)管聯合獎懲機制。
第九章 信息公示
第五十六條 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有關單位履行商事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使用管理的相關職責,依法傳送、公示相關信息。
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以及有關單位應當通過信息公示平臺及時公示相關信息。
第五十七條 信息公示應當客觀、公正,不得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
第五十八條 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部門應當動態(tài)公布全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第五十九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事登記業(yè)務范圍、各類文書、材料清單及規(guī)范;
(二)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標準;
(三)商事登記。
(四)商事主體年度報告提交情況;
(五)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
(六)商事主體受行政處罰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屬于個人獨資企業(yè)或者個體工商戶的,還應當公示其記載經營范圍的申請書。
第六十條 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的要求,提交行政許可審批信息、監(jiān)管信息及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并在信息公示平臺上予以公示。
第六十一條 商事主體應當在信息公示平臺公示下列信息:
(一) 經營范圍;
(二)經營場所地址;
(三)股東出資情況;
(四)章程內容;
(五)年度報告。
第六十二條 相關信息公示主體分別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時性負責。
第六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將商事主體相關信息登記在商事登記簿中該商事主體項下并予以公示。申請公示的信息應當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所記載的信息,該信息應當與商事主體有關聯。
第六十四條 利害關系人申請信息公示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息公示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在商事登記簿予以公示。
利害關系人對所提交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因提交材料不真實、不合法導致的法律責任由其自身承擔。
第六十五條 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fā)現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能夠即時更正的,應當即時更正。
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有關單位公示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據要求更正。異議成立的,有關部門應當即時更正。不能即時更正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商事主體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可以向該商事主體提出異議,該商事主體應當及時處理。拒不處理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投訴、舉報。
第十章 抽查
第六十六條 商事登記機關建立抽查制度,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商事主體,對其實施監(jiān)督檢查。
商事登記機關對被抽查商事主體的檢查內容包括:
(一)商事登記事項及備案事項情況;
(二)提交年度報告情況;
(三)被列入經營異常、剔除名稱后的情況;
(四)公司秘書備案及履行職責情況;
(五)商事主體公示《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信息的情況;
(六)商事登記機關需要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六十七條 各級商事登記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qū)內的抽查工作。上級商事登記機關可以委托下級商事登記機關實施抽查工作。
上級商事登記機關負責對下級商事登記機關開展抽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六十八條 抽查分為年度計劃抽查和特定計劃抽查。
年度計劃抽查,是指商事登記機關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商事主體,對其登記和備案、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公司秘書、信息公示等一項或者多項情況實施檢查的活動。
特定計劃抽查,是指某一區(qū)域或者某一行業(yè)商事主體出現社會影響惡劣,危害國家安全、社會民生或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時,商事登記機關根據相關事由對特定商事主體或者特定登記事項開展抽查的活動。
第六十九條 商事登記機關在開展抽查活動前,應當擬定抽查計劃,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抽查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抽查事由、檢查范圍、抽查比例、抽取方式、實施時間、檢查內容、抽查經費等情況。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通過信息公示平臺、商事登記業(yè)務平臺、門戶網站、辦事大廳等渠道公告抽查計劃,并在公告30日后正式實施。
第七十條 商事登記機關通過以下方式確定抽查名單:
(一)商事登記機關按轄區(qū)商事主體總數或者某一成立時間段內的商事主體總數3%-5%的比例,采取電腦機選、搖號等隨機方式產生抽查名單;
(二)對特定行業(yè)進行抽查的,商事登記機關按特定行業(yè)主體總數的一定比例,采取電腦機選、搖號等隨機方式產生抽查名單。
抽查名單抽取過程應當在社會第三方見證下進行,具體監(jiān)督方式由組織抽查的商事登記機關自行確定。
對同一商事主體一個年度內只作一次抽查,不得重復抽查。
第七十一條 檢查方式包括實地檢查、網絡監(jiān)測等。
商事登記機關對被抽查商事主體實施實地檢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
執(zhí)法人員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表,如實記錄檢查情況。檢查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抽查商事主體反饋,并由被抽查商事主體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七十二條 商事登記機關依法開展抽查時,被抽查商事主體應當予以配合協助,提供相關材料接受檢查。
被抽查商事主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抽查、拒不簽字或者蓋章的,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并由檢查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確認。
第七十三條 商事登記機關在抽查中發(fā)現商事主體有違法行為,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規(guī)定進行查處,并將該商事主體列為重點監(jiān)督檢查對象;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函告相關部門。
第七十四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公布抽查結果。抽查結果內容應當包括:商事主體名單、抽查方式、抽查內容、檢查情況等。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將各商事主體的抽查內容和檢查情況記載于其商事登記簿或者經營異常名錄,并將抽查結果推送至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第七十五條 商事主體對公示的抽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核實,抽查結果確實有誤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并公示。
第七十六條 商事登記機關根據上級部署專項整治、群眾投訴舉報、其他部門抄告等事由開展的監(jiān)督檢查活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
第十一章 監(jiān)管
第七十七條 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其他相關監(jiān)管部門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對無照無證經營活動進行監(jiān)管:
(一)只涉及無照經營行為的,由商事登記機關依法查處;
(二)只涉及無證經營行為的,由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依法查處;
(三)同時涉及無照無證經營行為的,由商事登記機關先對無照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再移交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對無證經營行為依法查處;
(四)已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許可審批經營項目的,由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依法監(jiān)管。
經營項目已經取消行政許可審批且不涉及行業(yè)監(jiān)管特殊要求的,由商事登記機關監(jiān)管;涉及行業(yè)監(jiān)管特殊要求,由原行政許可審批部門監(jiān)管。
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應當依法經許可審批而未經許可審批擅自用于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由有關許可審批部門依法監(jiān)管。
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zhí)法隊伍建設,規(guī)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依法查處未依法取得經營項目行政許可審批的經營行為。
第七十九條 商事登記機關、各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其他相關監(jiān)管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商事主體先照后證監(jiān)管信息進行推送、認領和監(jiān)管,在信息公示平臺上實現網上電子函告和監(jiān)管信息共享。
第八十條 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其他相關監(jiān)管部門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時,發(fā)現不屬于本部門查處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通報或者移交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查處;發(fā)現屬于本部門管理權限的違法經營行為,還同時存在不屬于本部門管理權限的其他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先行處理后,再及時移交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查處,并依法在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
第八十一條 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其他相關監(jiān)管部門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時,發(fā)現當事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違反《珠海經濟特區(qū)商事登記條例》及本辦法,應當備案而未申請備案的,由商事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十三條 違反《珠海經濟特區(qū)商事登記條例》及本辦法,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事實取得商事備案的,由商事登記機關撤銷商事備案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臺灣地區(qū)居民申請個體工商戶商事登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十五條 珠海經濟特區(qū)內的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和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等管理參照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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