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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萊蕪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1. 【頒布時間】2017-1-18
    2. 【標題】萊蕪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山東省萊蕪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guī)來源】http://rd.laiwu.gov.cn/art/2017/1/18/art_12361_152009.html

    7. 【法規(guī)全文】

     

    萊蕪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萊蕪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山東省萊蕪市人大常委會


    萊蕪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萊蕪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7年1月18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準《萊蕪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由萊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萊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2號)



    《萊蕪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已于2016年12月23日經萊蕪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17年1月18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



    萊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月18日



    萊蕪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2016年12月23日萊蕪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1月18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建(構)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四章 居住區(qū)容貌管理

    第五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創(chuàng)造規(guī)范、有序、整潔、優(yōu)美的城市環(huán)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qū)域范圍內的城市市容管理及相關活動。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qū)域范圍,由各區(qū)人民政府、功能區(qū)管理機構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市容,是對城市外觀的綜合反映,是與城市環(huán)境密切相關的城市建(構)筑物、道路、居住區(qū)、靜態(tài)交通、水域、廣告標識、照明以及其他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等與人的行為構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體景觀。

    第四條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重心下移、屬地管理,源頭治理、標本兼治,公眾參與、社會監(jiān)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負總責。

    區(qū)人民政府負責轄區(qū)內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功能區(qū)管理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轄區(qū)內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qū)城市市容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城市市容納入網格化管理,制定居民公約,鼓勵居民積極參與市容管理相關活動,組織、動員、指導社區(qū)內單位和居民落實責任區(qū)制度。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市容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各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構,負責行使轄區(qū)內城市市容管理方面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措施權。

    公安、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市場監(jiān)督管理、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衛(wèi)生計生、環(huán)境保護、商務、規(guī)劃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市容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實行城市市容維護管理責任制度,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和城市容貌標準做好城市市容維護工作。

    市容維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對維護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城市道路、橋梁、綠化、廣場、路燈、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路標路牌、市政設施、防空設施、風景名勝區(qū)等公共設施和公園、車站、停車場、集貿市場、勞務市場、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廣告設施與標識由設置單位負責;

    (四)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規(guī)劃紅線內由本單位負責;

    (五)各類建設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人負責;

    (六)鐵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實行物業(yè)委托管理的居住區(qū),由受委托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負責;未實行物業(yè)委托管理的居住區(qū)、街巷,由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

    第八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功能區(qū)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重要地段景觀、戶外廣告、照明、停車場、集貿市場、環(huán)境衛(wèi)生、地下管廊等專項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管理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功能區(qū)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維護城市市容的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維護城市市容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的權利,都有不得損害城市市容的義務。



    第二章 建(構)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應當體現本市特色風貌,其造型、裝飾等應當與所在區(qū)域環(huán)境相協調。

    第十二條 建(構)筑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出現結構損壞、墻面剝離或者外立面污染的,應當及時維護。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建(構)筑物違法搭建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在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涂寫、刻畫。

    第十四條 城鎮(zhèn)道路兩側建(構)筑物需要進行外部裝修或者改建臨街門窗的,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總體要求和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五條 建(構)筑物工程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施工現場周圍設置封閉圍擋,圍擋外觀與環(huán)境相協調,禁止利用施工圍擋設置商業(yè)廣告;圍擋外禁止堆放施工機具、材料及雜物;

    (二)對車輛進出路面進行硬化;

    (三)施工時采取防塵措施;

    (四)及時清運渣土等建筑垃圾,按照有關部門指定地點傾倒處理;

    (五)建設沖洗沉淀池,保持駛離施工現場車輛清潔;

    (六)按規(guī)定排水,不得造成污染;

    (七)在噪聲敏感建(構)筑物集中區(qū)域內,禁止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午間、夜間建筑施工作業(yè);

    (八)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時清理、平整場地。

    第十六條 封閉臨街建(構)筑物的陽臺、平臺、外走廊的,不得超出原建筑物設計外沿,外形、規(guī)格、色彩等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七條 在建(構)筑物外立面或者頂部安裝的太陽能板、空調外機、防盜網等設施,應當統一規(guī)范設置。

    電力、電信、有線電視等空中架設的線纜應當規(guī)范有序。

    建(構)筑物的頂部不得亂搭、亂放。

    第十八條 在臨街建(構)筑物的陽臺外和門窗外不得晾曬衣物,不得堆放、吊掛雜物。

    禁止借用臨街建(構)筑物或者樹木在道路兩側拉繩晾曬物品。禁止擅自拉掛條幅。

    第十九條 使用臨街建(構)筑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商業(yè)慶典活動在室(院)內進行;

    (二)門前保持整潔,車輛停放整齊有序,不得超出門窗或者外墻擺賣商品;

    (三)門店招牌(牌匾)一戶一匾牌、無污損,使用文字、商標、圖案應當準確規(guī)范;

    (四)設置排煙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五)禁止在建(構)筑物外立面張貼、吊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建(構)筑物陽臺、門窗發(fā)布信息;

    (六)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招手拉客、攔截車輛等方式招攬生意。



    第三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應當保持平坦完好,路面出現破損應當及時修復,雜物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造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或者進行影響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工程建設,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五條的有關規(guī)定。

    因各類工程施工損壞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二十三條 城市既有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有序遷至地下綜合管廊,尚未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區(qū)域,采取埋地敷設的方式;不具備埋設入地條件的,應當采取安全防護和隱蔽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道路上設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保證安全。發(fā)現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采取避險措施,并及時修補。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道路及兩側設置的讀報欄、健康教育宣傳欄、郵政箱、垃圾箱、各種標志牌、候車亭(廊)、安全護欄、隔離樁(墩)等公共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陳舊、破損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的清掃保潔責任人,應當按照作業(yè)規(guī)范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標準要求,定時清掃、保潔,在滿足機械化清掃的區(qū)域實行機械化清掃作業(yè)。

    嚴禁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綠地和河溝內。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兩側公共場地從事下列行為:

    (一)清洗機動車輛;

    (二)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或者從事生產、銷售、修理、加工等經營活動;

    (三)散發(fā)小廣告和其他印刷制品;

    (四)擺放落地招牌;

    (五)在道路路緣設置接坡;

    (六)違法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七)其他影響城市容貌的占道行為。

    臨街機動車輛清洗站(點)清洗機動車輛所產生的污水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劃定路內占道臨時停車泊位。

    路內占道臨時停車泊位實行統一的路內停車標識系統。

    鼓勵路內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招標等方式,公開選擇經營主體,將已經建成的停車設施項目轉交社會資本運營管理。

    第二十九條 運輸散裝貨物的機動車應當采取密閉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揚撒、泄漏污染路面。



    第四章 居住區(qū)容貌管理



    第三十條 居住區(qū)內不得亂搭亂建、占路設攤、亂堆亂放、亂貼亂畫,道路路面應當完好暢通,整潔衛(wèi)生。

    第三十一條 居住區(qū)內書報箱、牛奶箱、報欄、健康教育宣傳欄、電線桿、變電箱、垃圾箱等公共設施應當合理布局、整潔完好;娛樂、休閑、綠化等公共場所應當整潔衛(wèi)生。

    第三十二條 居住區(qū)內電力、通信、燃氣、供水、供熱等各類管線應當規(guī)范設置,不得亂拉亂設;出現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三十三條 居住區(qū)內公共綠化植物應定期養(yǎng)護,無明顯病蟲害、無死樹,無種植農作物等毀壞、侵占綠化現象。

    第三十四條 居民進行裝修、娛樂、體育運動及其他活動時,應當符合社會生活噪音排放標準,不得影響他人。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對居住區(qū)內裝修、娛樂、體育運動及其他活動進行規(guī)范管理,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應當及時制止。

    第三十五條 居住區(qū)內飼養(yǎng)寵物不得影響環(huán)境衛(wèi)生。養(yǎng)犬人攜犬出戶,應當用束犬鏈(繩)牽領,并隨身攜帶清除犬糞用具,及時清除犬糞。

    第三十六條 鼓勵物業(yè)服務企業(yè)進駐老舊小區(qū)實行物業(yè)管理,推進居住區(qū)容貌治理。

    第三十七條 居住區(qū)配建的停車設施建成后,業(yè)主大會同意的可以向社會開放閑置空余車位,提供停車服務。

    專用停車設施由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車管理經營單位負責日常運營和管理。



    第五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三十八條 鼓勵通過規(guī)劃引導、市場運作、商戶自治等方式,合理設置和管理農貿市場、便民市場和早市、夜市。

    經批準設置的農貿市場、便民市場和早市、夜市,應當整潔有序。

    市場責任主體和經營者應當及時清理產生的垃圾,不得污染、損壞路面。

    第三十九條 城市建成區(qū)范圍內禁止飼養(yǎng)家禽家畜,禁止露天燒烤食品。

    第四十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guī)劃的要求;尚未制定規(guī)劃的區(qū)域,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陳舊、損壞的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過期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及時拆除。

    利用機動車輛車身設置廣告的,應當規(guī)范、整潔、文明。

    第四十一條 城市照明應當與建筑、道路、廣場、水域等被照明對象及周邊環(huán)境相協調。

    設置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城市容貌標準;景觀照明設施出現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公共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張貼、裱糊紅紙或者擅自張貼、懸掛、設置廣告宣傳品;

    (二)在城市公共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擅自在城市公共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四)擅自改變城市公共設施的使用性質、使用范圍或者遷移、拆除、占用城市公共設施;

    (五)其他可能影響城市公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車站、廣場、公廁、公共綠地、文化體育場所、河道、地下通道、過街天橋等城市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和要求,保持干凈、整潔。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公共場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

    (三)堆放物料或者違法搭建建(構)筑物;

    (四)不按照規(guī)定傾倒垃圾、污水或者糞便;

    (五)在露天場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垃圾、秸稈、樹葉等;

    (六)燒紙、拋撒殯葬祭祀物品或者進行占卜等活動;

    (七)燃放孔明燈、投放廣告宣傳飛艇;

    (八)其他損害城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yè)和個體經營者,應當保持回收場所整潔,對存儲場所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亂堆亂放或者焚燒廢舊物品。

    第四十六條 公共廁所應當免費對外開放,設有明顯標志,并由專人管理。

    鼓勵沿街單位廁所向社會開放,并在顯要位置設置標識牌。

    第四十七條 湖泊、濕地、河道(渠)等城市水域的水面、岸坡應當保持清潔,水生植物、垃圾等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除。

    第四十八條 供本單位專用的配建停車設施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求的情況下,鼓勵向社會開放,提供停車服務。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和功能區(qū)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社會資金為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建立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協調、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獎懲。

    第五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快城市管理和服務體系智慧化建設,實現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督查一體化。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等部門網站應當及時公布市容管理中產生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并作為誠信記錄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五十一條 城市管理、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等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市容方面許可事項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違法行為時,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應當給予處罰的,應當在七日內書面告知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構,并提供有關技術支持。

    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構應當在結案之日起七日內告知相關部門處理情況。

    第五十二條 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構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的監(jiān)督檢查,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扶助、行政調解等非強制手段,引導管理對象自覺遵守。

    第五十三條 建立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構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打擊妨礙城市市容管理執(zhí)法和暴力抗法行為。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應當加強法律指導,及時受理、審理涉及城市市容管理執(zhí)法的案件。

    第五十四條 各區(qū)人民政府、功能區(qū)管理機構可以聘用城市市容協管員,協助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社會力量承擔城市市容管理有關服務事項。

    第五十五條 建立社會監(jiān)督員制度。經聘請的社會監(jiān)督員發(fā)現城市市容管理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有不當行為的,有權檢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六條 建立公開曝光制度。新聞媒體應當對嚴重違反城市市容管理秩序的行為進行曝光。

    第五十七條 建立市容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城市市容管理有關部門應當設置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

    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市民舉報有關城市市容管理方面違法行為,能夠提供有效證據,并且配合旁證,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作出處罰規(guī)定的,按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出處罰規(guī)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城市市容維護責任人未履行維護管理責任的,由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構或者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一)在城市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或者便溺的;

    (二)在城市公共場所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的;

    (三)養(yǎng)犬人攜犬出戶未及時清除犬糞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借用臨街建(構)筑物或者樹木在道路兩側拉繩晾曬物品、擅自拉掛條幅的;

    (二)城市建成區(qū)范圍內飼養(yǎng)家禽家畜的;

    (三)在城市公共場所燃放孔明燈的;

    (四)占用城市道路及兩側公共場地散發(fā)小廣告和其他印刷制品的、擺放落地招牌的;

    (五)在城市公共場所燒紙、拋撒殯葬祭祀物品或者進行占卜等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占用城市道路及兩側公共場地清洗機動車輛或者在道路緣設置接坡的;

    (二)臨街機動車輛清洗站(點)隨意排放污水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傾倒垃圾、污水或者糞便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城市道路兩側建(構)筑物出現結構損壞、墻面剝離或者外立面污染,未及時進行修整清理的;

    (二)在建(構)筑物外立面或者頂部安裝太陽能板、空調外機、防盜網等設施設備,違反城市容貌標準的;

    (三)封閉臨街建(構)筑物陽臺、平臺、外走廊超出原建(構)筑物設計外沿的;

    (四)景觀照明設施圖案或者燈具損壞未及時修復的;

    (五)在城市公共設施上裱糊紅紙的;

    (六)在城市公共場所投放廣告宣傳飛艇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市場責任主體和經營者沒有及時清理產生的垃圾或者污染、損壞路面的;

    (二)商業(yè)慶典活動在室(院)外進行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

    (三)臨街經營業(yè)戶超出門窗、外墻擺賣商品的;

    (四)廣告、牌匾設置不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guī)劃要求或者城市容貌標準的;

    (五)經營業(yè)戶通過招手拉客、攔截車輛等方式招攬生意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因施工損壞城市道路或者其附屬設施,未按規(guī)定及時修復的;

    (二)管線產權單位,對已建地下管網、地下綜合管廊路段的架空線路不按照規(guī)定時間下地鋪設的。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城市公共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的;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的;

    (三)擅自改變城市公共設施的使用性質、使用范圍或者遷移、拆除、占用城市公共設施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對臨街建(構)筑物進行外部裝修、變更臨街門窗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損壞城市公共設施的,當事人應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市容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依照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執(zhí)法的;

    (二)對應當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調查處理的;

    (三)打罵、威脅或者侮辱當事人的;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難當事人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關于《萊蕪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草案)》的說明



    ——2016年12月2日在萊蕪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

    第三十四次會議上

    市城市管理局局長 田敬德



    主任、第一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政府委托,現就《萊蕪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起草情況匯報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城市市容環(huán)境是一個城市外觀的綜合反映,更是一個地區(qū)城市化水平、人居環(huán)境質量、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對市容管理工作提出了許多更新、更高的要求。

    為進一步改善市容環(huán)境,提高人居質量,近年來,我市通過創(chuàng)建文明城市,特別是去年迎接國家衛(wèi)生城市復審,完善提升了一批公共基礎設施,新建改造官寺市場群等農貿市場13處,拆除亂搭亂建和違章建筑60多萬平方米,基本消除露天燒烤、店外經營、占道經營等現象,使城市面貌秩序煥然一新。經過實施市容環(huán)境綜合整治,城市環(huán)境更加潔凈、道路更加暢通、樹木更加碧綠、空氣更加清新,管理服務水平顯著提升,市容環(huán)境面貌明顯好轉,取得了良好社會成效。

    但我市的市容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問題,比如體制不順、機制不完善,一些長期困擾市容管理的“頑癥”還沒有得到徹底解決,如:市容管理的合力還未真正形成,職責不清、權責不一致等問題仍未解決;市容管理水平不高,精細化管理還不到位。因此,要鞏固和擴大創(chuàng)城成果,建立長效機制,提升城市市容管理水平,制定一部全面的市容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規(guī),已勢在必行。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條例》的制定列入了2016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這也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guī)。市城市管理局高度重視立法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工作方案》,組織專門人員系統總結我市20多年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工作經驗,深入基層開展立法調研,研究借鑒濟南、青島、日照、臨沂、南京等城市相關立法經驗,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建議。在起草過程中,市城市管理局通過召開座談會、書面征詢、網絡媒體等平臺廣泛征求各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報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在政府法制辦審核過程中,歷經8次修改,現已經市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本《條例》(草案)共四十六條。

    (一)第一章總則,共十一條。主要明確了立法的目的和條例的適用范圍;提出了市容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明確了政府職責及部門分工、數字化城管;提出了加強市容工作宣傳,鼓勵公眾參與及市容維護管理責任制。

    (二)第二章建(構)筑物容貌管理,共八條。主要從道路兩側建(構)筑物的容貌和依托建(構)筑物的各種活動兩個方面進行了規(guī)范。明確禁止在道路兩側堆放物品和搭建建筑物,沿街建(構)筑物破損陳舊應及時修整;提出了沿街門店和施工場地應當遵守的市容管理規(guī)定。

    (三)第三章城市道路容貌管理,共七條。明確了城市道路的養(yǎng)護和清掃保潔規(guī)定;對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維護、占用城市道路及兩側空地從事非交通活動及設置臨時攤點群和周邊衛(wèi)生管理作出了規(guī)定。

    (四)第四章居住區(qū)容貌管理,共五條。主要對居住區(qū)內公共設施容貌進行了規(guī)定;并明確了物業(yè)對噪音污染的管理責任。對飼養(yǎng)家禽家畜、寵物行為進行了規(guī)定。

    (五)第五章其他方面容貌管理,共七條。主要對臨街門店違反市容管理行為進行了約束性規(guī)定;對綠地、水域等公共場所衛(wèi)生、公共廁所建設標準及戶外廣告設施、照明設施等設置、維護作了規(guī)定。

    (六)第六章法律責任,共七條。主要是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guī)定。

    (七)第七章附則,共一條。規(guī)定了本條例施行日期。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審議。






    萊蕪市人大法制委員會

    萊蕪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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